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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融资租赁引发的刑事案件这些做法可以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 : 2023-11-19 18:54:09   来源:华体会登入页面 浏览量 : 1次

  在2021年底,有很多因为涉及融资租赁而被起诉、判刑的案件,本文分析一下这些刑事案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对于从事这方面的朋友,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个定义可能会让大家产生混乱,笔者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张三是卖挖掘机的,李四是土豪(很多现金),王五是干工地的。

  王五需要一台挖掘机开工,但是自己不存在钱,于是他找到李四,希望他能帮忙到张三那里买一台挖掘机回来,李四按照王五的意思用100万向张三买了一台挖掘机,再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租给王五。李四与王五之间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李四靠着租金赚钱,王五的工地可以顺利开工,张三卖了一台挖掘机赚了钱,皆大欢喜。

  很多时候,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租赁事务所的归属,上面的例子,李四毕竟不是做工地的,他拿挖掘机没有意思,因此,李四和王五可以约定,挖掘机租了3年之后归王五所有。我们大家可以看到,融资租赁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具体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下图。

  融资租赁对经济发展很有好的帮助,有现金的人可以充分的利用闲置资金,生产也可以迅速开展,商品也可以加快流通。可以说,融资租赁很常见,但有些人就将融资租赁玩坏了,由此引发了各种犯罪。

  非法集资类案件:没有大量现金,但是又想玩融资租赁怎么办?没关系,我们大家可以集资,假设前面案例中的李四并不是土豪,他又看中了出租挖掘机的利润,于是他向10个人集资,每人出10万,然后承诺给他们高回报,李四的行为,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诈骗类案件:笔者看到的一些案例,租赁物的承租人、出租人,从一开始就并不是需要租赁物,而是希望能够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租赁物据为已有,例如获得租赁物之后将其转卖,后面不再支付租金,这种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附《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刑法》第224条,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号“(2018)桂刑终167号”,陈某需要多台挖掘机,打到了唐某,唐某以融资租赁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少部分款项后占有3间公司的挖掘机14台,随后,唐某谎称挖掘机是其所有,低价将3台挖掘机以400万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以质押的方式将8台向陈某借款800万,后又将3台挖掘机折抵其中的360万借款,一共获取陈某1500余元。唐某将该款项挥霍一空,因唐某不再向3家公司支付后续的费用,3家公司通过种种方式取回14台挖掘机,案发后,陈某将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挖掘机的所有权没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属于挖掘机出卖方或者融资合同出租方,唐某对挖掘机无权处分,其出售或者质押14台挖掘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2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唐某与3间公司的挖掘机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挖掘机的所有权并不归属唐某,唐某欺骗陈某挖掘机是其所有,并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并将相关款项挥霍一空。

  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了挖掘机的所有权变更条件(例如支付了60%款项),后续在所有权变更条件成就之后,唐某再转卖、质押挖掘机,则不属于合同诈骗。因此,签订融资租赁等合同的时候,注意租赁物所有权的细节。

  案号“海检二部刑诉〔2020〕8号”,江苏连云港的案件,被告卢某某与王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没有金融业务资质,以融资租赁项目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500多万元,承诺年化收益利率为5%至13%,检察院认为两被告构成非吸将其起诉。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中,出租人的一方经常集资去购买租赁物,在出租的过程中从中获取利润,正常的情况下,这并不会构成非吸。但是,有些人为了更多的集资,广泛地宣传自己的“项目”,以高回报引诱别人投资。

  根据最高法在201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吸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能够最终靠一些方式来规避构成非吸的风险。例如,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不承诺回报。承诺回报是指行为人承诺通过出资行为就能够得到回报,但如果集资人向出资人表示,这些钱用来生产经营(融资租赁),有一定的概率会亏损,也有可能会盈利,这种情形就不具备利诱性,也就不会构成非吸。

  通过本文可知,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要小心合同诈骗罪、非吸罪,处置租赁物的时候,要仔细研究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如果是集资来进行融资租赁的话,一定要注意构成非吸的4个条件,希望本文能帮且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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