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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诉被告沈某某建筑设备租借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华体会登入页面 来源:华体会登入页面  发布时间:2023-12-01 05: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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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韩某诉被告沈某某建筑设备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韩某诉称,2011年8月17日,被告沈某某租借原告的大宇DH225-7型挖掘机用于其承建的夏塔牧区灌溉工程建造,两边为此签定机械租借合同,约好每月租金40 000元,缺乏一个月时按照实践天数核算,施工完成后,经两边结算,被告尚拖欠37 300元租借费未付,此款经屡次索要未果,遂诉讼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挖掘机租借费37 300元,付出索款费用500元,并承当本案悉数涉诉费用。

  1、原、被告两边于2011年8月17日签定的机械租借合同一份,证明两边存在租借合同联系及约好租借费数额的现实;

  2、被告沈某某于2011年10月2日书写的欠据一份,证明两边通过结算,被告尚拖欠机械租借费37 300元的现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被告沈某某租借原告韩某的大宇DH225-7型挖掘机一台,用于其担任建造施工的夏塔灌渠工程,两边为此签定机械租借合同,约好机械租借费为每月40 000元,缺乏一个月时按照实践天数核算。施工期间,被告沈某某付出原告韩某机械租借费20 000元。施工完成后,经两边结算,被告沈某某尚拖欠37 300元租借费未付,并于2011年10月2日为原告韩某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韩某在向被告沈某某追索拖欠租借费时发生索款费用500元。

  本院认为,租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挖掘机租借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规定,两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实行责任,享用权力。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好将租借物交由被告运用,被告就应按照其与原告之间的结算凭证实行付出租金的责任,因其未能及时结清租借费,违背合同约好,故对原告韩某要求被告沈某某给付剩下租借费并付出索款费用的诉讼恳求,现实清楚,根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挖掘机租借费37 300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送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定确认的一审案子受理费平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抛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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