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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2死平顶山蓝祥众惠燃气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7事故查明
发布时间 : 2023-11-30 04:25:55   来源:华体会登入页面 浏览量 : 1次

  10月8日,本报从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平顶山蓝祥众惠燃气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探管作业6·7坍塌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6月7日,平顶山蓝祥众惠燃气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高新区黄河路东段(平煤隆基公司北门)进行探管作业时,发生一起探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未按照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进行放坡施工,实施工程人员在没有探坑支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探坑作业,坑壁坍塌造成被埋窒息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发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X,法定代表人:阎晓平。

  平顶山蓝祥众惠燃气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A,法定代表人:马王彬。蓝祥公司是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河南华誉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劳务实施工程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9K3Q105R,法定代表人:王丙坤。

  经查明,华誉坤公司施工队(共6人,其中1名负责人,3名实施工程人员,2名挖掘机司机)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进行探坑开挖准备作业,蓝祥公司非居民用户安装项目负责人王绍伟在施工现场,向实施工程人员说明施工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10时左右离开现场,16时左右又返回现场。华誉坤公司负责人王丙坤雇佣石帅兵、袁启鹏先后驾驶挖掘机进行开挖作业。石帅兵驾驶小挖机开挖至中午约12点,挖至坑深约3米停止开挖,中午吃饭作业停止。下午袁启鹏驾驶长臂挖掘机在15时左右开始做续挖作业,挖至18时20分停止开挖。工人邢某超(遇难者)、石某杰(遇难者)、叶军民三人在施工现场按照王丙坤安排安装施工围挡。蓝祥公司王绍伟18时左右沿警示桩寻找阀门井,以便确认管道位置,18时50分左右返回现场。蓝祥公司非居民安装项目人员张志玄11时左右到达施工现场,15时离开现场,19时左右又到现场对施工情况做现场察看。蓝祥公司项目人员柯志浩19时左右到达现场对施工情况做现场察看。因已到下班时间,王绍伟、张志玄、柯志浩经商定,要求华誉坤公司施工队停止当天作业,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围挡,等第二天接着来进行开挖作业。

  19时05分左右,蓝祥公司王绍伟、张志玄、柯志浩于路边商榷第二天开挖方案及工作。华誉坤公司负责人王丙坤去探坑东侧约20米挖掘机停放处与长臂挖掘机司机袁启鹏进行机械费用结算。

  当日挖掘作业停工后,华誉坤公司现场实施工程人员邢某超、石某杰两人本应按照安排在探坑周边进行现场清理和加固围挡工作,但两人未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作业,进入探坑查看,19时20分许,深6米左右的探坑南侧突然坍塌,坍塌面约宽2.4米×高5.3米,大量坍塌的土方(约16立方米)将其2人掩埋。发现坍塌后,蓝祥公司现场人员柯志浩等人立即拨打120、119、110报警,请求救援。医务急救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公安人员相继迅速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6月8日01时48分两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现场等候的120救护车立即将2名被困人员送至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后经抢救无效,于8日7时0分宣布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华誉坤公司未按照探坑开挖《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做放坡施工,而是采取直立面开挖施工。在没有探坑支护措施的情况下,两名工人违规进入探坑底部查看,南侧坑壁局部突然坍塌,将2人全身掩埋,最终造成2人窒息死亡。

  1.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基坑支护作业规程》JGJ120-2019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在无支护的探坑内违规作业。

  2.华誉坤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前未对施工项目进行岗位风险辨识和管控,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未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对实施工程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失管。

  3.蓝祥公司未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劳务公司做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按照已制订的方案、措施对华誉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有效监督,施工前技术交底不规范,不全面,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不到位。

  4.平燃公司,作为蓝祥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对该公司的探管作业零星工程重视不够,未要求将其纳入工程监管范围,顶层设计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对蓝祥公司日常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

  调查组认为,王丙坤,华誉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撤销其华誉坤公司总经理职务,自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张志玄,蓝祥公司第七项目部(非居民工商业项目部)经理(班长),负责第七项目部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平燃公司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销第七项目部经理职务。

  王绍伟,蓝祥公司副经理,负责全市非民用户工程安装等工作,分管第七项目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平燃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徐辉,蓝祥公司党总支部副书记、代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平燃公司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由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马王彬,蓝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总支部书记,负责党政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平燃公司党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高胜普,平燃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负责工程管理部的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司党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陈致远,平燃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蓝祥公司董事),负责公司燃气安装施工、客户服务、市区营销管理等工作,分管蓝祥公司。对本次探管作业施工活动失察失管。建议其向公司党委作出深刻检查,由公司党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此外,蓝祥公司,对在平顶山市高新区黄河路东段(平煤隆基公司北门)进行探管作业时发生的一般坍塌事故负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议由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华誉坤公司,对公司违规作业人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蓝祥公司解除与该单位的项目劳务施工合同。

  平燃公司,作为蓝祥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对该公司的探管作业零星工程重视不够,未要求将其纳入工程监管范围,顶层设计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对蓝祥公司做好日常工程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责成其向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做出深刻检查,认线”事故教训,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全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文中国基建报 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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